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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不是万应灵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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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医疗纠纷数量的递增和赔偿数额的上升,许多人提出建立补偿机制来减轻医院的负担,国内多家保险公司也相继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和手术意外风险等险种,有的省市还以政府的名义发文推行医务人员责任保险。笔者不否认在发达国家,医疗过失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补偿机制,对保证医学的发展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就目前的形势而言,我们认为即使建立医疗责任保险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主要有如下原因:

  法律不完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尚没有解决,立法和司法现状不容乐观。责任保险是一种替代责任,其替代对象是因医疗过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如今,一是哪些该赔哪些不该赔尚无定论,即医师对哪些事件负民事责任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二是当前的医疗诉讼中许多人主张举证责任部分倒置,但法津尚无明文规定。三是在审理医疗诉讼时,《医疗事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已经被突破,开始普遍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医务人员依照行业规章和诊疗操作常规的行为,最终仍被认为不是没有过失。那么应该由谁建立一套医务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呢?

  一些医务人员还存在“私了”思想。许多医院管理者认为患方到医院闹事和诉讼都是“不光彩”的事件,不论是不是事故对医院的声誉都会有不良形响。而通过“私了”,不仅很快平息纠纷,而且影响会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特别是某些地区的医疗市场巳经饱和,医院的声誉与病人来源紧密联系,与效益紧紧挂钩,因此某些医院很忌讳诉讼。

医疗秩序无法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每当患方对病人的死亡及治疗产生疑同时,就动辄聚集数十人以至上百人围攻医务人员,打砸医院,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知》形同虚设。引入医疗责任保险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过于苛刻,保护投保人利益不够。笔老翻阅了几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一方面保险公司强调医疗机构要以床位数投保,另一方面又规定每个医务人员要投保,但是事故发生时仅针对保险事故支付保险金。目前赔偿额已经超过百万,但是医疗责任保险是限额保险,不但每件事故有限额,每年总的保额也是有限制的。一方面强调要赔偿的范围为事故和差错,另一方面又认为医院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不在事故范围内。另外,医院和保险公司是不是连带责任关系,是否应该根据医师的专业、年资厘定不同的保费等一系列的法律、经济课题在目前的保险条款中都没有解决。况且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单位不但要解决病人的赔偿问题,还要解决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金支付问题,实际上增加了自身的负坦。

(本文刊载于《健康报》2002年,摘录时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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