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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复活制度之初探 ------从一则案例说起
添加时间:2015-10-17 10:04:05      点击次数:2769      [返回]

 

我国公司复活制度之初探

 ------从一则案例说起

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  李琴声、李明吉

 

【内容提要】解散清算后注销,公司法人人格自此消亡,貌似与公司相关的各项法律关系终结,但仍属于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纠纷时常出现,现行法律无公司复活制度的相关规定,使这类纠纷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笔者从一则真实案件说起,讨论和探索公司法中未引起广泛关注又具有重要意义的公司复活制度。

【关键词】公司注销后  法律责任  复活

 

去年笔者代理一个系列案件,涉及到《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牵涉到公司主体资格的恢复,引发了笔者对公司复活制度的思考,并对与之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探。

基本案情:泉州某郎有限公司设立于200742日,股东郑某占50%股权,陈某和许某各占25%股权,首次股东会决议选举郑某担任执行董事,许某任经理,陈某任监事。因经营不善亏损,郑某于201417日向鲤城区工商局提交《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经审核后,鲤城区工商局作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经查,许某和陈某未在《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上签字,而是郑某代签行为,且未实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显示公司资产总额160万元,扣除清算费用30.6万元,剩余财产129.4万元由股东按比例分配也是虚构。

注销之前,因某郎公司拖欠泉州某利公司和泉州某兴公司货款,已被该两家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注销之后,该两家公司分别向鲤城区法院起诉某郎公司三个股东,要求三股东对于某郎公司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此,在外地还有其他相似案件陆续起诉股东担责。

在该两个案件审理过程中,郑某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即以许某、陈某为被告,向鲤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无效,法院支持郑某的诉求,且判决已生效[1]。郑某据此判决向鲤城区工商局申请撤销注销登记,工商局审查后对郑某骗取注销行为是否应予行政处罚、如何行政处罚、是否予以恢复某郎公司的法人资格等问题内部存在争议,并请示到市工商局,目前尚无定论。

由此可见,泉州某郎公司经历了生死大劫,从被宣布“解散消亡”,经历了一番艰苦折腾后,希望得以“恢复重生”,不希望“万劫不复”。通过该案例,也能够深刻地领悟虞政平一句话“公司虽死,但事情末了,诉讼更末了,任何认为公司消亡甚至解散即可免除或逃避债务之天真邪念,显然都将受到法律之打击”[2]

我国历版《公司法》(包括现行2013年修订版)均无对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包括公司复活有过规定。现行《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对2006年版公司法作出了补充和完善,但对于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仍然没有作出任何新规。但令人欣喜的是,紧随其后出台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专题规定,其中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分别对未经清算骗取注销、注销后导致无法清算、注销时承诺担保的情形作出规定,虽然这不是完备的公司复活制度,但它对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有益探索,向前跨出了一步,这是最高法院响应司法实践需要所释放的积极信号。

复活,从词条字面理解,就是死而复生。公司复活,是指公司注销后,依据一定条件可申请恢复其法律主体资格,或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仍然可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一定活动的法律制度。前者通常理解为狭义上的公司复活,譬如:前文案件由工商局撤销注销登记、恢复泉州某郎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后者通常理解为广义上的公司复活,是指法律规定特定条件出现,虽然公司进入解散但未清算状态、注销但未清算状态、注销后发现公司有遗漏债权、注销后发现公司有遗漏债务等等,但依然能够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一定活动,比如:虽然公司解散或注销,但公司的股东仍然可以公司名义对外追讨债权,公司的相对第三人(如债权人)可继续追究公司的责任,等等。

公司法人制度的建立是人类社会最为伟大的发明之一,公司法人是拟制的法律主体,它像自然人生命个体一样,也会经历一个从出生、成长、到消亡的过程,只不过公司法人的生命历程与自然人有所不同。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强化了公司清算结束后注销前的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上述条例与第45条规定相呼应。

在法律层面,继承法为自然人死亡后的法律问题架起臂膀,包括遗产继承、生前债权债务处理等等。而对于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问题,公司法重视和相信注销前的清算程序,认为通过修改和完善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足以了结公司注销后的相关法律纷争,这难免带有理想主义幻想。因为现实社会经济活动中,虽然公司注销了,且履行了相关完备的法律手续,但是解散未清算,注销未清算,骗取注销实际未清算,注销后发现遗漏公司债权或公司债务,公司注销后发现股东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实际出资未达法律资本要求(2013年修订前),公司注销后发现第三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如会计师事务所或金融机构核验和证明不实的),等等情形是屡见不鲜的,这也是社会经济活动和司法实践活动经常遇到的困惑。显然,现行《公司法》法无明文,没有回应实践的需要。

在学界,有关公司复活的文章不多,目前集中在借鉴和介绍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做法。例如《英国清算法》第210条、205条规定,公司通常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后解散,应利害关系人申请,可延迟解散。第651条规定,法院有权在公司解散后12年内随时宣布解散无效[3]。以上规定就是公司复活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股东借解散公司逃避责任。台湾地区《公司法》第96条规定:股东之连带无限责任,自解散登记后满五年而消灭;第333条规定:清算完结后,如有可以分派之财产,法院因利害关系人之申请,得选派清算人重新分派[4]。如果是申请复业,则需要满足更多的条件 。美国行政解散公司的恢复,依照《示范商业公司法》第14·22条及《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第811条,行政解散恢复的申请须在解散生效后两年内提出,且需要符合解散的事由已经消除,公司的名称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拖欠的税款已偿付完毕等条件[5]。《德国资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后,股东利润的分配只有在经过一年的禁止期以后才可以[6]

对于公司人格终止(消亡)时间节点的标准,学理上通常归纳有三种:一是,注销说,即以公司注销登记为公司法人消亡时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就是采用该学说,认为注销的前提是清算,经过清算程序,相关资产清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了结,注销登记是公司消亡的法定程序。但事实上,正如前文所述,立法理想是好的,结果是令人担忧的。二是,财产说,即以公司无资产作为公司法人消亡时点。只要公司有资产,则公司仍然作为法人存续,对未完结债务进行清算,并履行清算义务。三是,双重标准说,即认为公司消亡应当同时具备注销登记且无财产可供分配,公司注销或备案仅仅是履行法律形式的手续,只要债权人主张债权,则公司注销的清算就没有完结,公司法人资格仍然处于延续状态,相关清算人(如董事、股东)负有清算义务,公司法人仍然是法律上的主体,没有消亡。还有一种情况,法律直接规定公司注销登记后法人存续一定期间后消亡,这类似于双重标准说,如上文提及德国法规定,可以归入双重标准说范畴。

鉴于目前我国《公司法》无公司复活规定,对于公司注销后的法律承担问题仅体现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无法满足实践需求。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规定注销登记,对于复活公司、恢复法人人格缺乏规定,同样存在缺陷,建议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启示,探讨建立相对完备的公司复活制度。

一、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补充规定恢复公司法人人格的实质要件、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

在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都只专章规定“注销登记”,均无规定恢复法人资格的登记。这也是目前鲤城区工商局对于泉州市某郎公司申请撤销注销登记,恢复公司法人资格的申请存在争议的症结所在,客观上目前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但根据公司法规定精神以及法学原理,既然通过司法判决确定作为注销登记的基础文件《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是无效的,那么之前注销行政行为便失去合法基础,恢复公司法人资格便是顺理成章之事,也是行政机关有错必纠的政策要求。因此,在上述两部法律中修改补充规定恢复法人人格的实质要件、程序,以及所需提供的文件,是客观实践的需要,也是在行政确认程序中复活公司法人人格的具体表现。

二、修改和完善《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对公司注销后特定情形下复活公司法人人格作出规定,平衡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情形,公司应当首先进入清算程序(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强制清算又包括了司法清算和破产清算),清算完成后申请注销登记。虽然国外一些先进立法经验有借鉴之处,但直接引用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也未必适宜,笔者认为可以区分不同情形加以规定,补充和完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序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复活法律制度。

1、公司注销后发现遗留债权。

在清算过程中,对于公司所拥有的物权,公司股东通常是清楚的,不会出现太大失误。但对于债权,往往由于财务管理、人员变动、凭证遗失、交接问题等出现遗漏常会发生,会出现遗留债权,这在实践中也出现过类似案例。对于该遗留债权,本质上属于公司未清算之财产,归属于已注销公司所有,但公司已消亡了,应由谁来主张权利呢?显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真会是难以下手。对此,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理念,以及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法律精神,该遗留公司债权仍属于股东权益,股东可以主张分配。司法实践中做法是以股东名义起诉主张该部分公司权益,换言之,股东关系延续至公司注销后,这在某种程序上,可视为复活公司法人人格。

2、公司注销后发现遗漏债务。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遗漏债务,在现实中多有发生。同时,类似“房产保修责任”“产品责任”“环境侵权责任”现象,可能会在公司注销后的若干年后才显现,也是时常多见。这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公司注销存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的,债权人可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索赔,股东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二是清算时公司资产不抵负债,或资产与负债相等(清算时股东无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如果清算是合法且有证据证明的,无出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的,则根据公司法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其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之原则,则公司注销后如发现遗漏债务,则债权人仍然无法实现其债权;三是清算时公司有剩余财产且股东已作分配,则债权人可对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有限清偿责任。以上情况,也应视为股东与股东关系延续至公司注销后,从某种程序上讲,应视为复活公司法人人格。

3、公司注销后发现股东在出资方面存在问题。

股东出资方面存在问题是指股东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等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相关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的未缴出资范围包含了股东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针对在时间节点是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141617条也有关于股东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规定,但相关法条界定了在公司存续期间,发现如上问题,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救济措施,与公司解散清算发现如上问题的相关规定是不相同的。

对于公司注销后才发现如上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同样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对于公司注销后发现股东有未缴出资的,笔者认为应当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股东与股东之间,按照股东关系处理,不涉及到公司注销后公司复活问题;二是外部债权人与注销后公司、股东关系问题,债权人可以向未缴出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追索,其他股东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也应当视为复活公司法人人格。

4、公司注销后发现第三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公司设立、成长以及解散清算过程中,会与第三方发生诸多法律关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2013年修订之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出资到资证明,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恶意行为等等,此处所指公司注销后发现第三方问题,主要是指上述这些机构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可以采取救济措施。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等,首先应由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责任,该股东不能承担的,由验资机构或金融机构在核验或证明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注销后,原公司债权人追讨行为也是针对公司,这里同样涉及到复活公司法人人格。

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均无规定注销后公司复活的法律制度,虽然上文中所提及的司法解释二第19条和第20条对未经清算骗取注销、注销后导致无法清算、注销时承诺担保的情形作出规定,但这还不是完备的公司复活制度。目前,新型公司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包含了公司注销后的相关法律纠纷案件,补充和完善我国《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及与《公司法》配套相关条例、法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引进先进公司治理制度的需要,完善我国《公司法》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虞政平,《公司法案件教学》上、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

2、桂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研究》。

3、周杨,《休眠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4、李鹏飞,《论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的承担》。

5、朱海华,《完善我国公司终止制度的法律思考》。

6、张相治,《论公司解散中恶意不清算行为的法律责任》。

7、台湾公司法。

8、江平主编,《中国公司法原理与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

 

该篇论文荣获“2015年泉州市律师实务交流与研讨会优秀论文



[1] 2015)鲤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

[2] 虞政平《公司法案件教学》(下)P1315

[3] 李鹏飞《论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的承担》P19

[4] 台湾《公司法》第333

[5]虞政平《公司法案件教学》(下)P1424

[6] 叶欢《公司解散后债权人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P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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